化妆品加工生产行业最新新规
发布日期:2019-01-04 作者:美夫兰 点击:
据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:“ 2017年7月1日起化妆品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,将全部换发新证等问题;对于化妆品品牌而言,产品包装更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。因为按照新规要求,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,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。”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“QS”标志,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加工,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。
化妆品文案内容要求
(一)品名
一般由【商标+成分/功效+属性名】组成,分别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命名。
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命名应当依据最新广告法和国食药监许【2010】72号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及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进行产品命名。
(二)成分
按照2016版技术规范的规定攥写成分,并按照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在产品包装上。
(三)化妆品加工功效
不得夸张宣传产品效果、虚假效果;禁止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(包括菌类、螨类、毒、炎、敏、保健类、内调、班类等);禁止使用医疗术语(廯类、痛、伤、激素、身体不适、发类症等)。
(四)使用方法、储存方法及注意事项
注意事项,应当参考2016版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撰写。
(五)生产企业及实际生产企业信息
应当包含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。
(六)工厂三证信息(现有3种情况)
生产许可证号、卫生许可证号;卫生许可证号;最新生产许可证号(QS不用打)
(七)产品标准号
包含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企业标准。
(八)产地
比如:广东省 广州市 、广东 广州
(九)保质期
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 或 生产日期见包装 保质期:X年、XX月
(十)净含量
使用中文“净含量:”作为导出语。
(十一)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:合格品
另外,化妆品包装物(容器)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,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,生产者名称和地址,净含量,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。
设计版面规范
1、包装标签文案字体高度:化妆品包装物(容器)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,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.8毫米。
2、净含量字体高度
9大类200多个词汇被禁
一、医疗术语
1 适应症相关用语,包括但不限于:
妊娠纹、妊娠斑、黄褐斑、病理性脱发、斑秃、全秃、普秃、疤、瘢、疹、疮、疔、疥、疖、痈、癣、炎、伤、痛、肿、脓、疱、痉挛、抽搐、酒糟鼻、脚气、感染、止脱、生发、净斑。
2 医学专业相关用语,包括但不限于:
医*、医护人员专用称谓(如医生、医师、大夫、中医、军医、药师、郎中、护士等)、专科、患、靶向、医疗、医治、治疗、治愈、愈合、内分泌、病毒、细菌(致病菌)、真菌(致病菌)、免疫、排毒、脱敏、抗敏、防敏、杀菌、灭菌、防菌、抑菌、抗菌、除菌、消毒。
3 药学专业相关用语,包括但不限于 :
药*、药方相关称谓(如药方、汉方、韩方、藏方、苗方、蒙方、维方、古方、秘方、验方、祖方、单方、复方、方剂、处方等)、药用、药物、中药、中草药、生长因子、激素、荷尔蒙、抗生素。